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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之维:监察制度的法史镜鉴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点举措,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完善与政治体制的重大调整。《监察法》的颁布生效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初步确立,根植于底蕴深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批判地继承了古代吏治经验与控权方法,在回应国情的现实基础上,彰显出“四个自信”的制度创新品质。监察体制改革迈向纵深,呼唤学界从法学理论层面揭示监察制度嬗变的应然逻辑、连接监察制度发展的古今之维、发掘监察制度的传统文化内涵,从而夯实“依法反腐”的法理根基,为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以其“整肃百僚、纠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的立法理念与“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规制功用戛戛独造于人类政治文明之林,自古以来在国家制度中占有特殊地位,是中华法治文明先进性的杰出代表。历史传统决定道路选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两大启示:
  一、在制度构建的宏观层面,监察制度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直接受中央最高权力领导,不应附属于司法或者行政系统。
  秦汉时期以御史负责监察事务,御史大夫与行政首脑丞相、军事统领太尉联合辅政,各自直接对皇帝负责。从汉武帝时起,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被称为三公。东汉设立御史台,独立巡察各级官员作风法纪。唐代监察御史成为永制,御史台独立于三省六部,权力进一步加强。元代御史台的官制进一步擢升,被安排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元世祖忽必烈曰:“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明清时代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逐步演变为纠察全国风纪的综合监督执法部门。及至民国时期,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仍然把监察权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重要支撑点,体现了中国法制文明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式民主政体的特点。
  监察权在中国历史上能够成为政治上独立的一极,首先取决于我国中央集权、大一统的社会传统与官僚体制下的治吏规律。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的现实,决定了我国政治治理存在灵活性与集中性的二元张力。面对繁难的专业治理问题,最高统治者不可能身体力行或仅仅依靠少数人组成的精英群体实施统治,因此国家赋予官僚较大的职权内的权力自由。但是,“家天下”的君主集权必然滋生对君权衍生权力的不信任,现实中官员滥权也屡见不鲜。因此国家权力的集中性要求对官员权力的灵活性进行规制,在平衡这一张力的过程中催生了独立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既没有打破官员权力灵活性的施展,同时也起到了矫正过失、澄清官纪的作用;既巩固了集权统治,又不至于过于人为地混同行政与司法的权责界限。由此可见,在我国历史中,监察制度自创立以来就是独立的权力载体,有着深刻的实践智慧。
  监察制度的相对独立性与集中统一性,还取决于我国儒法互通、杂“王霸之道”的政治文化传统观念。“两千年之学皆荀学”,“外儒内法”是中华古代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底色。儒道讲仁德,法道讲权术。儒道唯礼,法道唯刑。儒之王道要求“为官以德”,要求官僚群体的“身正”与“仁政”。因此官吏的德行考评必然成为政治制度设计中独具特色的应有之义,监察制度正是儒家“修齐治平”人格理想的政治写照,矫正官德,无疑是历朝历代政府的治吏重心。出于政治文化的影响,监察制度不应归属且不宜归属于任何既有的政治权力形态之下,故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官员归根结底要对中央最高权力负责,集权领导需要专门机构掌控官僚群体的政治动态,以驾驭政局。这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提倡的严苛治理模式,监察机构必须直接归中央领导,上传下达,令行禁止,“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因此监察制度独立于司法、行政的同时必须服从中央权力。政治文化中儒与法的双重性特点,决定了我国监察制度的文化基因不同于西方社会,它应当是独立与集中的矛盾统一体。
  在反腐败斗争迈向深水区的今天,对官员的深入监察与精准监察尤为重要,这更加要求监察权内涵的完善。监察委员会虽然已经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增写在新时代的宪法中,然而实践中监察机关仍然是由检察院反贪局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转隶人员组合而成。这或多或少地导致了监察机关与党政、司法机关的某种人事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处置权,与检察院侦查、起诉权的衔接区分还需要厘清。我国当下监察制度脱胎于司法制度,尚缺乏在理论层面证成其作为政治权力独立形态的合理性。在党的集中领导原则与“司法不受干预”原则的平衡中,监察制度应如何既坚持政治定位又演绎职业特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生成路径与文化内涵无疑为此提供了很好的解释进路与理论支持。
  二、在制度完善的微观层面,监察制度要求以较高标准铨选检察官,并且依法监察,检举有据。
  司马光认为,“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遴选注重德才兼备,但是更强调道德品质。全面总结历朝监察官选任条件,廉洁自律、为人正派、直言进谏是首要标准。其次,监察官任职对于文化程度要求也很高,一般必须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再次,不允许高官子弟担任监察官。最后,担任监察御史需要有一定的做官经验与在职履历。在监察官行使职权、检举揭发官员不端行为时,更要求弹劾有据,不得风闻奏报。中国古代法律对诬陷报复、滥用职权的监察官有远超于国家刑法的严酷制裁。由于监察官选拔的高标准、严要求以及对监察官办案严格的程序约束,古代出现了一大批铁骨铮铮、不畏强权的著名监察官。明代监察官杨继盛因弹劾权臣严嵩而遭陷害仍矢志不渝,“乌纱头上有青天”,被后世广泛称颂。清代乾隆年间的监察御史钱沣孤身犯险、直言弹劾陕西巡抚毕沅,揭开“甘肃捐监冒赈案”的深层黑幕,举报山东巡抚国泰贪赃枉法,《清史稿》赞誉其“凤鸣朝阳”“以直声震海内”。历史上正气浩然、素质奇高的监察官群体堪为中国古代两千年封建政治一道光彩夺目的风景线。
  一项制度的确立,是否能完善政治建设的总体布局、提高国家政权的统治效率,归根结底在于制度的实际参与运行者是否能契合制度内在的施展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同于行政改革、司法改革或党务改革。它的要点不是“破旧”而是“立新”,因此不能仅仅以既有的选人用人标准遴选监察委员会监察员。以古为鉴,应当综合考评监察职业的道德属性与业务特点,尽快建立起监察官员铨选机制,在这一方面加强立法。在选任监察官时,要将党的意志、民主选举、品德标准、专业能力四个方面结合起来,并且借鉴古代经验,对监察官的家庭背景、任职履历予以多方位限制,必要时可以效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设计国家统一的监察职业资格考试,扩大监察官员铨选的后备群体。在监察官履职程序上,应当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办案程序的规定,尽快制定出台监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监察官专门考评机制与监察活动的社会监督渠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凝聚学术界、实务界多方的智识。无论从哪一角度提出建议,都必须时刻站位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与政治文明史传承的角度慎重考量,割裂当下制度建设与古代制度传统关联的研究方法是不可取的。唯有负箧前行,心怀敬畏,用法律史为当下提供镜鉴,用彼时的民族文化升华此时的民族文化,方是政治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